退税精英 2008-3-3 16:28
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
[color=#15377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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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153774] 国税发[2008]16号[/color]egR@ Ks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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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gn=center][b]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b][/align] 第一条 为促进“走出去”战略,明确职责和操作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及现行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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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管理由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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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旧设备是指出口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以下简称自用旧设备)和出口企业直接购买的旧设备(以下简称外购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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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持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3Yr-M"DG:_0},KG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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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bHNJIX7_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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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出口企业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方式包括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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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其应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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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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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Ev{`4t]C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须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并计算设备折余价值。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的退税申报后,须填写《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见附件1)交由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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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后,应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见附件2),并持下列资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I}C"t2{3{/M _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