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精英 2008-3-29 15:51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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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08-3-20 [发文字号] 财税[2008]21 .I1Sy|\#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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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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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以下简称过渡优惠政策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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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务院过渡优惠政策通知的有关规定,抓紧做好新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过渡衔接工作。对过渡优惠政策要加强规范管理,不得超越权限擅自扩大过渡优惠政策执行范围。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过渡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国务院过渡优惠政策通知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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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2008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0年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1年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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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新税法)第二十九条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规定,对2008年1月1日后民族自治地方批准享受减免税的企业,一律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仅限于减免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不得减免属于中央分享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在新税法实施前已经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总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2款有关减免税规定批准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包括减免中央分享企业所得税的部分)的,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对减免税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继续执行至期满后停止;对减免税期限超过5年的,从第六年起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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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lynn陈 2008-3-31 09:58
[size=4]版主,我是浙江的外贸会计,我们这里已经实行[b]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需要把这个帖出来分享吗?[/b][/size]
lynn陈 2008-3-31 10:08
比如说,我们这儿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是在自报关出口日开始的三十天里一定要从供应商那里取到手,如果没有在三十天里开出,在备案或是在申报时就要附上由银行敲章的付款单、汇票等凭信复印件,然后由他们向供应商出询证函,询证函确定了,才能退税
juice1016 2008-3-31 10:09
有就麻烦你贴出来和大家分享下,呵呵
lynn陈 2008-3-31 10:11
我们这些新的外贸企业差不多要想快点退税的话,一般是在发票开出之日起的三十天里要认证,都快成新的行规了
juice1016 2008-3-31 10:11
回复 4# 的帖子
你们那看起来确实比我们这里复杂,也许以后各地统一了,就会和你们那差不多,那就贴出来吧,让我们也先熟悉熟悉:tb1
退税精英 2008-4-1 15:25
浙江省是超前,去年9月份就试行了。是除试点省市外的第一批试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