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比从前快乐 2007-3-20 11:46
报检员考试知识点讲义(1)
[size=14px]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考证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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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检验法及实施条例、食品卫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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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4、7V_]Y5fJ)ve
商检法,Vx_1zj"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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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2月21日 通过。I)SdUX(x'o+vX$c:K
2002年4月28日修正。2\,Ozp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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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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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总则、进口商品的检验、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六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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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法之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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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4) &BvbS\ G0Y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申请,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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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5) iVq*O'b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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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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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7)HMGK"Mk9bx
商检法之进出口商品检验_\#hA0@jqW
对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依据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出检验人员参加。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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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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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包装容器性能鉴定的规定(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