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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英国法对拒绝接受货物的思考

基于英国法对拒绝接受货物的思考

4 [7 ?9 N. ~! q  w4 N
. r. W, A) h, B4 }- r; b0 c  p
一、        案件基本情况
4 \, e- R7 u* R  h1 K% _6 M0 Y2003年8月10日,保户A公司向英国买方出口一批价值11万多美元的维生素C,付款方式为D/A 30天。到了应付款日,买家通知保户由于货物质量问题,拒绝接受货物。A公司随即向我公司报告可损。我司接到案件后立即委托海外追偿渠道,要求我方律师调查买方拒绝接受货物的原因。
) E7 g7 ^$ R6 j$ o4 b1 Y二、        本案启示
: ?# j( p0 t0 p/ C6 P; _- M# X! A由于类似案件的货物处理和海外追偿比较困难,所以对于拒绝接受货物,我们应该自始至终的去防范它。由于英国至今未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我就英国法谈一些看法。
' W/ ^- K; ~- |* k: _/ [先介绍英国货物销售法里的三个默示条款
4 R+ _) q9 [+ m" `' t- J(一)以货物描述进行买卖,则货物必须符合合约的描述。以样本进行买卖,则货物也必须符合样本。, M- L; ]- v1 p( t0 ?4 Y
而英国法律对以描述进行的买卖严格要求"完美交付"(perfect tender),这就对卖方显得非常苛刻。但是由于货物品种日趋复杂,英国法院认为以前有关这方面的先例太"技术性",必须重新检讨,而且在解释合约时应该把有关货物描述的字眼措词局限于一些主要去确定货物身份的内容。所以目前的法律地位应该是,比如,买卖的货物是"水分不超过0.5%的硫酸",则只有硫酸算是货物描述,而水分不超过0.5%不能算是货物描述。但是如果水分超过0.5%,并且导致买卖的货物不能再称为硫酸,则买方有权拒绝接受货物。又比如买卖的货物是"大麦,4%杂质",则只有大麦算是货物描述。但由于英国的先例都看似矛盾,因此精明的买方就会为所买的货物多加些名堂,比如"一等品"、"无污点的"、"纯的"、"阿根廷玻利瓦尔大豆"等或是一种专门描述(市场人士公认必须符合某特征)如Banchaquero Crude是指不能有石蜡,从而增加以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描述而拒绝接受货物的可能性。所以卖方和买方签订合同时应尽量减少描述性措词。
6 I5 ^8 q8 c5 W1 X(二)货物必须有"满意品质"[1],其主要内容是:% Q2 b/ D. ]/ d- F% Z# A
(1)如果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在考虑货物的说明、价格和其它相关情况后认为货物符合令人满意的标准,那么货物就具有令人满意的品质;
' ?- Q! Z" ^, F' B3 z9 {  \& W3 b/ ~(2)货物的品质包括它们的状态和条件,并且下列(包括其它)因素在合适的情形中构成货物品质的不同方面:(a)适用于该种货物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所有用途;(b)外观和完好状态(appearance and finish);(c)不含微小的缺陷(free from minor defect);(d)安全,持久性(durability);  T, J  A2 O' e, P
(3)如果卖方在订约前告知买方相关的货物缺陷,或在成立买卖合约前买方已检查过货物,应该可以发觉有此品质缺陷,则买方不再受本默示条款保障。( L2 t: I$ h% `! q
这一默示条款经修改后出现一个问题,因为1979年的"可作商售品质"并未立法强调货物的品质适合于该种货物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所有用途。也就是说1994年法加大了对卖方的责任。在此我举个先例来说明。
- e! z) o' O# \8 }+ d5 D/ [该案中买卖的货物是一种名为"Brazilian groundnut extraction"的家禽饲料。这种家禽饲料在正常情况下是可以供牛羊鸡食用的,所以买方无须另作"特殊要求"来说明饲料是用来喂养鸡的。但后来经检验发现该批货物含有毒素,不适合鸡食用,但仍可以较低的价格出售,供牛羊食用。贵族院以多数意见判这批货物是可作商售,因为它仍可在市场上以groundnut extraction出售,只是买方无法用于鸡的喂养。但是如果适用于1994年法,判决结果可能就不一样了,因为饲料虽然可供牛羊食用,但不能供鸡食用,所以不能算是"满意品质"。当然法官可能认为这对卖方不公平,从而判定该种饲料供鸡食用属于非一般性用途,所以卖方不必负责。但这已不再是以往对该默示条款的解释了。( w  T8 J1 N: w
不过,这个修改是否妥当,有待讨论。而且至今都没有有关此修改的先例[2]。
! `/ q9 L# d3 F(三)货物适合买方的特殊用途
! e0 V5 Z, e5 y3 A9 [如果买方对货物有"非一般性用途"的要求,他应在订约前通知卖方。只有这样,买方才有理由去相信卖方已经理解此特殊要求。但是如果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信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在合理情况下,卖方无法满足此特殊要求,那么卖方无须遵守这一默示条款。在此我举个最近的案例来说明,它是关于一条渔船"The Aquarius"的。该船东雇用被告来更换船上的凸轮轴。但多次工程失败,最后整个船舶主机被换掉。而这一套主机与凸轮轴,被他人买去安装在另一条船上,该船并没有同样的问题。估计是凸轮轴没有问题,但船本身有特别之处,导致凸轮轴有过多的扭曲震动。船东向被告索赔损失,指凸轮轴不适合用途,破坏了该默示条款。船东说被告明知凸轮轴是要去安装在Aquarius上,安装工作也是被告做的,所以如果该船有任何潜在的,不知悉的问题导致凸轮轴不适合用途,其风险和责任都是在被告。但贵族院不同意,说这样去依赖被告(卖方)不公道,他根本无法运用"技术和判断力"(skill or judgment)。Keith勋爵在判决中说:原则上讲,在货物买卖中,如果由于买方或买方使用货物过程中存在卖方不知悉的特殊品质或特征,而导致货物无法满足买方的特殊要求,那么无论买方是否知悉该特殊品质或特征,.
0 B7 z2 j$ P' f8 I; S除此之外,1994年英国货物销售法还插入了一个新条款15a,它的内容是"(1)在买卖合同中(a)除本款规定的情形之外,如果卖方违反三个默示条款,那么买方有权拒绝接受货物,但是(b)如果违反的情形很轻微,那么买方拒绝接受货物是不合理的"。但是该条款同时又为卖方设定了一项证明义务,证明前述第(1)款适用,以禁止买方拒绝接受货物。+ E( u% |' X4 Y4 K7 _2 S7 s9 Z0 d$ |
由于以上三个默示条款都是条件条款,如果卖方违反了三个默示条款,而且程度不是轻微的,则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货物。因此,卖方应该尽量避免违反三个默示条款。6 O/ m  p( j8 m0 }# r9 W5 G
货物出运之前,国际买卖中有几个常见的做法可以减少货物被买方拒绝接受的风险。我认为保户可以借鉴一下。: u5 y; r" B. i6 P8 x
(一)在合同中注明"质量检验以装货港检验证书为最终检验结果"。这样就避免了在卸货港检验出货物质量存在问题时,卖方处于被动地位。当然买方也有几个方法可以回避这一条款。* w0 H- `3 y0 ~
1、否定装货港的检验证明,指该检验并非是双方在合约中去当作"最终检验结果"的检验。比如,检验人不是双方所同意的;检验方法不是双方所同意的;检验的数量不足,不是双方同意的;证书只针对货物某一特征,没有其他方面的特征等等。
: C2 \* Z2 k4 }6 o2、去区分货物质量与货物描述。我举个先例来说明,该案中买卖的货物是FOB巴西天然花生油("Brazilian crude groundnut oil"), 合约内也有一条款说:"……以卖方指定的独立检验人在装货港所出具的重量和质量检验证书作为最终检验结果"。("……weight and quality final at loading as per certificate of independent surveyors nominated by sellers…….") 7 ~: t' R5 Z( U! k+ t
在装货港,独立检验人出具了一份证书,说:"……从巴西的巴拉那瓜港口运往荷兰的鹿特丹港口……样本:散装的巴西天然花生油。 取样:此样本是在装货时从货柜车中取出的混合样本,代表了1997年5月12日巴拉那瓜港,BOW CEDAR船上的200吨散装巴西天然花生油。 分析结果:酸度--0.98%    含水量--0.18%。 独立检验人依据A.O.C.S.方法规定的程序对样本进行了分析,并根据检验结果签发了化学制品检验证书。["……FROM: Paranagua bound for Rotterdam. ……SAMPLE OF: Brazilian crude groundnut oil, in bulk. IDENTIFIED AS: Composite sample from tank-trucks, at time of loading representing 200,000 kos of Brazilian Groundnut Oil, in bulk, loaded on board "BOW CEDAR" at Paranagua on May 12th, 1997. ANALYSIS: Acidity(F.F.A.)---0.98%  Moisture impurities---0.18%   The undersigned hereby certifies that the chemical analysis certificate was issued as a result of the analysis of samples taken by independent surveyor and that such chemical analysis was perform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cedures prescribed by A.O.C.S.method"]. g/ Z6 u$ _1 U2 }
在装船时,该票250吨货物不幸与另一票250吨的大豆油("soya bean oil") 混了起来,导致仲裁员判这批货物不能够被描述为"Brazilian crude groundnut oil"。而在高院,大法官判买方胜诉,不受检验证书约束,因为(1)装货港检验证书只针对了货物的化学成分,而没有针对货物本身是否算是"Brazilian crude groundnut oil"。(2)证书中虽有提及"Brazilian crude groundnut oil",但只是为了确立样本,不是独立检验人所去作出的证明。[4]
, Z6 b' A/ k$ u9 e3 S, X3、在确认装货港的独立检验人有错误疏忽的情况下,以侵权起诉检验人。
, _: [* a9 Q* b1 }9 ^* e所以,在装货港检验时,卖方应该保证检验符合双方约定,而且属于货物描述的条款也应得到检验。
7 ^- U* P7 U) `0 b' C6 M(二)订立禁止买方拒绝接受货物条款(non-rejection clause),只准许买方索赔损失。但这种条款一般只针对货物质量,不太会针对货物描述。
2 S2 Y, E; c) V5 X& E(三)买卖合约订明,如果货物不符合合约的规定,货物价格可以作相应的调整。这样做之后,即使原来会是违反默示甚至明示条件条款,也只应以合约写法为准,只去调整货物价格,而不是让买方去拒绝接受。
* E- X+ U* |6 r& ~5 K& K(四)在合约中明示不受三个默示条款的约束。由于国际货物买卖不受英国1977年不公平合约法的局限和约束,买卖双方可以在合约中订立条款去限制或取消默示条款的约束。
: E4 u- H" L8 u, `当买方明确说明拒绝接受货物时,卖方应该明确无误的以书面或行动向买方表明是否接受买方的拒绝,在此我举个先例"Santa Clara",来说明接受毁约可以用行动表示。该案是一宗CIF的产品油买卖,合约价格是400美元一吨。但在要装货时,市场价格跌至170美元一吨。买方想赖掉这份合约,于是他找了个借口说已过了装运期(这借口后来在仲裁中被裁决是不成立的)而拒绝履约。但卖方没有回应,只是不再继续履约,而是将货物以170美元转卖。过了4个月,才开始向买方索赔。争议在于卖方不声不响,只是不再履约(不再交货给买方)的行动,是否算是已经清楚的表达其选择了接受毁约?英国高院说可以,上诉庭说不可以,最后贵族院支持高院,说明只要这无辜方不再履约的行动(或任何其他行动)能准确无误的知会毁约方他已经接受毁约的立场与意向即可。6 g: V: F7 n0 V
而且卖方必须在合理时间内作出是否接受买方毁约的决定,否则算是弃权,并且会被视作"肯定"(affirm)合约,特别是有其他行为来配合的情况下,比如用各种手段迫使买方履约。最值得引起保户注意的是如果先去肯定合约,之后又以买方之前的毁约而去中断合约,就会变成保户毁约,买方可以向保户索赔。因为英国法规定如果无辜方一旦不接受毁约,坚持要求买方继续履行合约,也就是肯定合约仍然存在,那么原先毁约方的毁约行为就一笔勾销,当作从没发生过。只有毁约方再次毁约,无辜方才会有一个新的借口去重新选择是否接受毁约。
, _* Z  p' }" D, ]因此,在买方拒绝接受货物时,保户适当的做法是:1 M0 S! X' ^. g9 u$ h4 E* o, O8 `
1、如果保户对买方不再抱有希望,应该立即接受买方毁约,并与我司联系,协商转卖事宜[5]。
4 N  k( z5 k' ]" r2、如果保户仍想和买方去做这笔生意,可以先接受中断合约,然后再继续与买方谈判,迫使买方履约即同意重新订立合约(re-instatement of contract)。同时与我司联系,协商海外追偿。) l  V5 k2 }: e" d! P9 s
3、无论采取何种措施,保户都必须尽量减少损失,否则保户将自行承担因其没有及时采取合理的减损措施而导致的损失。* l7 b- c; X! n" b5 u6 T8 h
在此,我再说明一下在不同情况下,买方能否拒绝接受货物。
; w( J7 u; e/ _下列情形下,买方失去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
! l/ b8 {+ U2 h: X5 k3 {(一)买方向卖方显示已经接受货物。不过,英国法规定,买方有合理机会对货物进行检查或与样本进行比较是买方接受货物的前提。也就是说,只要买方仍未曾有合理机会对货物进行检查,买方的签收或卸货等行为不能算是向卖方显示已经接受了货物。0 F2 e- {- A, o0 q2 e
(二)买方作出与卖方拥有货权不相符的行为。根据英国货物销售法第35款,货物交付买方后,如果买方作出与卖方拥有货权不相符的行为,那么买方将被视为已经接受了货物。(The buyer is deemed to have accepted the goods when the goods have been delivered to him and he does any act in relation to them which is inconsistent with the ownership of the seller)  在此,我解释一下何谓卖方拥有货权。在买方履行完毕合同之前,无论其是已经获得提单还是已经占有货物,买方获得的货权都是有条件的货权。如果货物在无任何附加条件或毫无保留的情况下转移给买方(比如说馈赠),那么买方对货物拥有完整的货权。如果卖方将货物有条件的转移给买方,那么稍后买方拒绝接受货物时,货权会"归还"(reversion),即卖方将拥有一个"归还利益"(reversion interest),而买方不应该作出与卖方的"归还利益"有冲突的行动。["He(买方)gets only conditional property in the goods, the condition being a condition subsequent. All his dealings with the documents are dealings only with that conditional property in the goods. It follows, therefore, that there can be no....
' B( u" S8 \) z从英国判例来看,在买方发出拒绝接受货物通知时,买方必须能够在发出通知的同时归还货物,让卖方"复原",去拥有货权。如果买方在发出通知时做不到这点,则通知无效。所以如果买方在发出拒绝通知时不能够归还货物,比如把货物抵押给了银行,或留置货物,尤其是留置货物要求卖方退还已付出的货款,或者最终买家留置货物,要求中间商退还已付出的货款等等,则买方(中间商)无权拒绝接受货物。: d/ r- ?" S7 d/ s& n: V
(三)时隔太久才拒绝接受货物。根据英国货物销售法第35款,如果买方在占有货物一段合理时间后仍未通知卖方其已拒绝接受货物,那么买方将被视为已经接受货物。(The buyer is also deemed to have accepted the goods when after the lapse of a reasonable time he retains the goods without intimating to the seller that he has rejected them)但是所谓"合理时间"需要根据不同的案情而定。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经常涉及转售,可能先是最终买家拒绝接受货物,然后中间商才会向卖方发出拒绝接受货物的通知,因此时间可能较长。% F4 \2 y# ~4 o. u
下列情形不妨碍买家行使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 T: x/ G, K$ J6 V/ U1 ]
(一)与卖方达成"无损害"协议 ,即双方协商如何处置被拒绝接受的货物,以减少损失。不过,一般这种情形比较少见。6 _8 n! Q# @  x) R8 `5 M
(二)买方作为紧急代理人处置货物。紧急代理人的构成条件:1、无法与委托人(如卖方)取得联系,或即使取得联系,也无法取得明确指示。2、紧急代理人必须是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或为了改善状况。3、紧急代理人所做的应该是合理看来必须要做的,例如他可以去把货物存放(然后让委托人自己决定如何处置),而不应匆忙的把货物拍卖掉。4、紧急代理人所做的必须是合理的,善意的而且是为了委托人好。 但买方的紧急代理人身份要想获得认可,从先例来看比较难,比较容易获得认可的应该是针对易腐性的货物。3 F9 e5 |9 v# m5 x& R
(三)买方在合约中订明在拒绝接受货物后有权留置。
/ ?+ ~$ y3 c! y8 M(四)买方向法院申请马拉伐禁令(Mareva Injunction)或类似禁令,请求诉前保全,其内涵是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在被告可能将其财产转移出法院管辖范围以外的情况下,发出禁令,禁止被告移动或处理资金/货物,直至有效的判决。7 G; ~9 h* g4 N8 f8 G
(五)在买方已经向卖方付款的情况下,买方向仲裁庭申请出售卖方货物或在卖方坚持要自行处理货物的情况下申请仲裁庭下令要求卖方提供对买方所支付的货款的担保。    作者:姚建国; ~3 L3 U3 L* j1 k/ R4 l) r: J
REFERENCE:
4 r9 r) \1 g: y/ I/ x1、        《国际商务游戏规则---英国合约法》 杨良宜著 2000年1月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h2 d" {; \9 p! L
2、        《国际货物买卖》 杨良宜著 1999年1月第1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r7 Y! S3 b# |# m" Z.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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