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税务金的缴纳[转帖]
税费的缴纳 * U: |! N, s- I7 ^6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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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纳税人范围。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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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V5 k0 {, ^# W( l D0 ^& I+ P6 {8 \ (2) 缴纳期限。对经海关审定应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和监管手续费、船舶吨税的货物或船舶,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费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星期日和法定节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费款。 税款缴纳证一式六联,其中一至五联经海关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单证专用章"后,交纳税义务人凭以向银行缴纳税款。第六联(存根联)由填发海关存查。' E1 o8 f: Q8 ?
! K) W2 J' s7 g9 g (3) 汇率。进出口货物如果是以外币计算成交的,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人民币外汇牌价表》未列入外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的外汇率折合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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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滞纳金。对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的缴纳期限内缴纳税费的,由海关自到期的次日起至缴清税、费款日止,按日征收欠缴税费款1%的滞纳金,并制发滞纳金收据。 滞纳金额=关税或增值税、消费税应税额×滞纳天数×1%。; Z. B' m" ~' D( w5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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