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x! I: R, @( b* c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
深圳、大连、青岛、
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3 d9 ^) q. q4 L, K0 e为加强
出口交易与收结汇真实性及其一致性的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
2008年7月14日起施行。
. ^- [8 x, a2 l7 b! o- ]现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并转发辖内相关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反馈。
. ]- d: H) ~: ~# n# j0 B联系电话:
国家外汇管理局 经常项目管理司:(010)68402450
资本项目管理司:(010)68402163
信息中心:(010)68402499
商务部财务司:(010)65197680
海关总署监管司:(010)65195375、65195942
科技司:(010)65194852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010)8519377913911026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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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二OO八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