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紧急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所称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是指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由于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尚未进行正常经营,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情况下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实际经营才能审核认定。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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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紧急通知》和本通知的要求进行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新办商贸批发企业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售发票后一个月内,税务机关要对企业经营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提供服务,跟踪管理。
0 d; N# L, ^) n& K- p 二、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 o1 a; V/ {" d$ v! L 出口企业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作为申请认定的必报资料。
% u/ u& u( \ R, c, r 对认定为上述类型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出口企业,税务机关管理部门要在相关批文中注明不售专用发票,并将认定情况及时反馈给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办理出口退税。
( ^" O) H& y0 ^6 M. ]3 v; n 三、《紧急通知》第一条第(二)项所称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7 T4 D- S5 N2 s& a3 D 四、对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第一个月内首次领购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需再次领购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第二次发售专用发票前对其进行实地查验,核实其是否有货物实物,是否实际从事货物零售业务。对未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 o% k# k; h3 Q& ]8 t; w 五、对新办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及时组织对纳税人的实地查验,核实是否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条件。经现场核实,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应及时给予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认定。防止不法分子假借工业企业之名骗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9 A: x0 R0 o2 z/ w* f5 h- n1 d! M 六、在2004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按其实际纳税情况核算年销售额实际达到180万元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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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因需要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先预缴税款。纳税人应依据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4%征收率计算,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同时应将领购并已开具的专用发票自行填写清单(格式见附件一),连同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帐联复印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核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供的专用发票清单与专用发票记帐联进行核对,并确认企业已经缴纳预缴税款之后,方可允许继续领购。
7 C* ~1 {! u& s. o& @$ F1 J 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发售发票时,须按以下公式计算本次发售发票数量:本次发售发票数量≤核定次购票量-本次申购票时结存发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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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进入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不再实行原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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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经审核,按照现行规定审批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
3 ~( R; N4 L) R9 j/ h3 ^ 十、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新办企业进行约谈或实地查验前,应及时通知纳税人,约谈或实地查验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如实书面记录约谈和实地查验的内容及相关情况,存入审批档案。
7 s2 w' D+ b( B0 S3 |$ { 十一、税务机关除要求新办商贸企业按照统一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外,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新办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的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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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失控发票电子数据按日上传及失控发票与认证发票的双向比对工作已于9月底在全国部署。
3 E+ D7 W9 B. `6 j* | 关于走逃户数据上报工作,各省级单位可通过浏览器(IE6.0及以上版本)访问总局网站(网址为:
HTTP://130.9.1.116/zthgl/login.asp)登录到走逃户数据上报系统。各省级单位的用户名及初始密码放置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
HTTP://130.9.1.248)上,各地取得密码后应及时登录系统,将初始密码变更为自己的工作用密码并妥善保存。各地在使用过程中注意查看系统提供的使用帮助。
& r4 C8 N; i- P& @) n 十三、《紧急通知》有关规定与防伪税控系统、征管软件相互衔接问题的解决方案,详见《防伪税控系统、综合征管软件操作流程》(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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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紧急通知》和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和辅导期管理工作。对新办企业的申请,要认真负责地做好资料审核,实地查验和法定代表人约谈等审查工作,按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处理,不要简单化,不搞一刀切。要切实加强辅导期管理和服务,尤其要抓住专用发票发售管理和对各种抵扣凭证先交叉稽核比对后抵扣等关键环节。要落实和运用好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要认真开展对近年来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的检查,特别是对长期零负申报、大量运用海关进口缴款书和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的企业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注意收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并将开展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检查工作与收集到的问题进行整理总结,形成正式报告,于2004年12月31日前上报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和信息中心。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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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的重大政策变化
' {* K( K- O; ~! c K5 V! c4 a0 [ 2004年1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件,对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在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的基础上做了一系列的重要规定,在新办小型商贸企业的定义上、在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出口贸易的增值税管理上、在新办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上等,都出现了很多利于操作、鼓励小型商贸企业发展的有利措施,下面我们为您详述如下。 「背景」 2004年7月,总局从一段时期内税务机关查处的增值税违法案例总结出一个问题,就是犯罪分子大多以注册商贸企业作掩护,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后公司和职员迅速走逃,消失得无影无踪,骗取了国家大量的税款。 这就暴露出了一个重大的问题,即国家在商贸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上存在着一个漏洞,犯罪分子只要注册一家小型商贸企业,即可比较轻松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自身无任何经营业务和经营行为的情况下,将发票虚开出去,骗取国家的税款,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鉴于此,2004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要求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同时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严格的资格认定及审批管理。 「37号文的瑕疵」 37号文,以从未有过的严厉手段,力求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上把住关口,致使犯罪分子无法通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从而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大肆虚开。但是也存在这样一些问题: 1、不分好坏一起处理,抑制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中小企业特别是新创业者是个很沉重的打击,导致众多正当经营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进行正常业务的开展; 2、与2004年商务部新出的《外贸法》相冲突,国家鼓励中小型外贸企业的发展,允许个人注册小型外贸企业,但对新办企业,因37号文要求注册资金在500万以上,职员在50人以上的企业才可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小型外贸企业无法进行出口退税业务,外贸公司主要的生存空间就是通过对外贸易获取出口退税税款,这样以来,众多新办小型外贸企业无法生存,同商务部的鼓励小型外贸公司的政策相违背。 3、对生产型企业的增值税未进行管理,易使犯罪分子转移操纵空壳生产企业(濒临破产的企业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2号文可喜的变化」 相比37号文,62号文件在如下方面表现了一些可喜的变化: 1、62号文规定,37号文中所指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是指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明确了37号文管理的重点是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对于零售企业,在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后,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但须接受纳税辅导期的管理。另外,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这说明总局在此政策上有明显的变化,管理上趋向了灵活,不搞一刀切。 2、为了同商务部的鼓励小型外贸企业发展的政策相衔接,62号文对小型外贸企业的增值税管理作了特殊规定,即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样就解决了出口退税过程中的一些关键性问题。但是这些企业不能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 3、对注册资金在500万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以直接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税务机关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不是按照37号文件的规定,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手续更简便,没有纳税辅导期若干约束政策的影响。 4、对进入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不再实行原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 5、对新办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62号文这次作了严格的规定,即税务机关要及时组织对纳税人的实地查验,核实是否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条件。经现场核实,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给予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认定。防止不法分子假借工业企业之名骗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任重道远的62号文」 62号文虽然在上述方面有了可喜的变化,但是还是存在若干方面的不足: 1、继续推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制度,通知规定,处于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因需要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先预缴税款。纳税人应依据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4%征收率计算,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这样会导致辅导期纳税人的经营成本过高;这一点上,相对37号文没有太大的变化,但是对于这一点,纳税人反映比较强烈。 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被许可的最高开票限额在1万元,每次发售的数量不超过25张,再次申领手续比较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