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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2005年报关员考试笔记(05版教材)

第三章      报关与对外贸易管制



 对外贸易管制是政府的一种强制性行政管理行为。它所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是强制性的法律文件,不得随意改变。

第一节   对外贸易管制概述



1、  对外贸易管制是指一国政府为了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国内外政策需要以及履行所缔结或加入国际公约的义务,确立实行各种管制制度、设立相应管制机构和规范对外贸易活动的总称。

2、  国际上对对外贸易管制通常有两种分类形式:一种是按照管理目的分为进口贸易管制和出口贸易管制。另一种是按其管制手段分为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

3、  我国对外贸易管制则是按管制对象会为货物进出口贸易管制、技术进出口管制和国际服务贸易管制。

一、   对外贸易管制的目的及特点



1、  对外贸易管制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和促进国内生产、增加出口、限制进口而采取的鼓励或限制措施,或为政治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禁止或限制的措施。

2、  对外贸易管制已成为各国不可缺的一项重要政府职能,也是一个国家对外经济和外交政策的具体体现。

尽管各国所实行的对外贸易管制措施在形式和内容上有许多差异,但其实行对外贸易管制的目的往往是相同的,主要表现为:

(一)  保护本国经济利益,发展本国经济



1、  发展中国家实行对外贸易管制主要是为了保护本国的民族工业,建立与巩固本国的经济体系,通过对外贸易管制的各项措施,防止外国产品冲击本国市场而影响本国独立的经济结构的建立。也是为了维护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使有限的外汇能有效地发挥最大的作用。

2、  发达国家实行对外贸易管制主要是为了确保本国在世界经济中的优势地位,避免国际贸易活动对本国经济产生不良影响,特别是要保持本国某些产品或技术的国际垄断地位,保证本国各项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

3、  各国的对外贸易管制措施都是与其经济利益相联系的,各国的贸易管制措施是各国经济政策的重要体现。

(二)  推行本国的外交政策



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往往出于政治或军事上的,甚至不惜牺牲本国经济利益,在不同时期,对不同国家或不同商品实行不同的对外贸易管制措施,以达到其政治上的目的或军事上的目标。因此,贸易管制往往成为一国推行其外交政策的有效手段。



(三)      行使国家职能



1、  作为主权国家,对其自然资源和经济行为享有排他的永久主权,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制度和措施的强制性是国家为保护本国环境和自然资源、保障国民人身安全、调控本国经济而行使国家管理职能的一个重要保证。

2、  贸易管制政策是一国对外政策的体现,这是贸易管制的一个显著特点。

3、  各国都要根据其不同时期的不同经济利益或军事和政治需要,随时调整对外贸易管制政策。因此,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的贸易管制是各不相同的。

4、  贸易管制还会因时间形势的变化而变化,这是贸易管制的又一特点。

5、  贸易管制的另一特点是以对进口的管制为重点。

6、  如何充分发挥贸易管制的有利因素,尽量减少其带来的不利因素,变被动保护为主动、积极的保护,是衡量一个国家管理对外贸易水平的标志。



二、 对外贸易管制目标的实现



对外贸易管制是对外贸易的国家管制,任何从事对外贸易的活动者都必须无条件予以遵守。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目标是以对外贸易管制法律、法规为保障,依*有效的政府行政管理手段来最终实现。



(一)   海关监管是实现贸易管制的重要手段 



1、 海关执行国家贸易管制政策是通过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来实现的。我国<对外贸易法>将对外贸易划分为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2、 国家贸易管制是通过国家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贸易管制政策发放各类许可证件,最终由海关依据许可证件对实际进出口货物合法性的监督管理来实现的。



3、 “单”、“证”、“货”互为相符,是海关确认货物合法进出口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对进出口受国家贸易管制的货物,只有在确认达到“单单相符”、“单货相符”、“单证相符”、“证货相符”的情况下,海关才可放行。(单,即包括报关单在内各类报关单据及其电子数据。证,即各类许可证件及其电子数据。货,即实际进出口货物。)



 (二)报关是海关确认进出口货物合法性的先决条件                                                                                                                                                                                                                                                                                                                                                                                                                                                                                                                                                                                                                                                                                                                                                                                                                                                                                                                                                                                                                                                                                                                                                                                                                                                                                                                                                                                                                                                                                                                                                                                                                                                                                                                                                                                                                                                      

1、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手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



2、 “单”“证”“货”互为相符是海关确认货物合法进出口的必要条件。因此,报关不仅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履行的手续,也是海关确认进出口货物合法性的先决条件。



三、   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基本框架与法律体系



1、  我国对外贸易管制制度是一种综合管理制度,主要由海关监管制度、关税制度、对外贸易经营都的资格管理制度、进出口许可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进出口货物收汇管理制度以及贸易救济制度等构成。(依照以<对外贸易法>为核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我国履行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



2、  由于贸易管制是一种国家管制,其法律渊源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各民族自治区政府的地方条例和单行条例,贸易管制所涉及的法律渊源只限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国际公约。



(一)              法律



    法律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由国家主席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我国现行的与贸易管制有关的法律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二)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了实施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基本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总和。



    我国现行的与贸易管制有关的行政法规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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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总和。



    我国现行的与贸易管制有关的部门规章:



    1、<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2、<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3、<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4、<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5、<进口药品管理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8、<纺织出口自动许可暂行办法>



(二)  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并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国际书面协议。也是国际法主体间相互交往的一种最普遍的法律形式。



    我国目前所签订生效的各国国际条约,不属于我国国内法的范畴,但就其效力而言可将其视为我国的法律渊源之一。



    目前我国所加入或缔结的涉及贸易管制的国际条约主要有:



1、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所签订的有关大边或多边的各类贸易协定。



2、  <京都公约>――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的国际公约。



3、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公约>



4、  <蒙特利乐议定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国际公约



5、  <伦敦准则>――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国际公约



6、  <精神药物国际公约>



7、  <鹿特丹公约>――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彩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国际公约



8、  <巴塞乐公约>――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国际公约



9、  <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



10、<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第二节  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P49)



1、  进出口许可是国家对进出口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既包括准许进出口有关证件的审批和管理制度本身的程序,也包括以国家各类许可为条件的其他行政管理手续,这种行政管理制度称为进出口许可制度。它是一项非关税措施。



2、  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的主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极其重要的管理制度。其管理范围包括禁止进出口货物和技术、限制进出口货物和技术、自由进出口的技术以及自由进出口部分实行自动许可管理的货物。(都有限制性)



一、 禁止进出口管理



(一)   禁止进口



    1、禁止进口货物管理规定



     我国政府明令禁止进口的货物包括:列入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商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其他各种原因停止进口的商品。



(1) 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商品(目前我国共5批)



    a、第一批:是从我国国情出发,为履行我国所缔结或参加与保护世界自然生态环境相关的一系列国际条约和协定而发布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我国自然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如国家禁止进口属破坏臭氧层物质的四氯化碳、禁止进口属世界濒危物种管理范畴的犀牛角和虎骨)



    b、第二批:均为旧机电产品类,是国家对涉及生产安全(压力容器类)、人身安全(电器、医疗设备类)和环境保护(汽车、工程及车船机械类)的旧机电产品所实施的禁止进口管理。



    c、第三、四、五批:所涉及的是对环境有污染的固体废物类,包括城市垃圾、医疗废物、含铅汽油淤渣等13个类别的废物。



(2)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



     a、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对未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录>以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不符合环保规定的废物以及受放射性污染的废旧金属禁止进口。



     b、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对来自疫区或不符合我国卫生标准的动物产品禁止进口。

(3) 其他

     a、停止进口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及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压缩机(含汽车空调器)

     b、停止进口属右置方向盘的汽车。

     c、停止进口旧服装、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黑人牙膏(“DARKLE”“DARLIE”等)

     e、停止国产手表复进口(P50)

  2、禁止进口技术管理

   <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第一批:钢铁冶金技术、有色金属冶金技术、化工技术、石油炼制技术、石油化工技术、消防技术、电工技术、轻工技术、印刷技术、医药技术、建筑材料生产技术等11个技术领域的26项技术。

(二)   禁止出口

1、禁止出口货物管理规定



我国政府明令禁止出口的货物主要有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商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口的商品以及其他各种原因停止出口的商品。

(1)       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商品。(有一、二两批)

a、第一批:是从我国国情出发,为履行我国所缔结或参加与保护世界自然生态环境相关的一系列国际条约和协定而发布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我国自然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如(属破坏臭氧层物质的四氯化碳、属世界濒危物种管理范畴的犀牛角和虎骨、禁止出口有防风固沙作用的发菜和麻黄等植物)(和禁止进口第一批差不多,多了一植物)

b、第二批:主要是为了保护我国匮乏日森林资源,防止乱砍滥伐。(如禁止出口木炭)

(2)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口的商品。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物保护条例>,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3)       其他,(禁止出口劳改产品等)

2、禁止出口技术管理



根据<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出口的技术目录<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目前禁止出口部分的技术涉及:核技术、测绘技术、地质技术、药品生产技术、农业技术等25个技术领域的31项技术。(禁止进口是11个领域26项技术。哈。。进的少出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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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限制进出口管理



(一)限制进口管理



  国家实行限制进口管理的货物、技术、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

  国家对货物或技术实行限制进口管理的主要原因有:

A、 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需要限制进口的。

B、 为保护人的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进口的。

C、 为实施与黄金或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进口的。

D、为建立或为了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

E、 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F、 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G、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进口的。

H、 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进口的。

1、 限制进口货物管理



目前我国限制进口货物管理按照其限制方式划分为:许可证件管理、关税配额管理。



(1)         许可证件管理



A、 许可证件管理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内政治、工业、农业、商业、军事、技术、卫生、环保等领域的需要以及为履行我国所加入或缔结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以,经国家各主管部门签发许可证件的方式来实现各类限制进口的措施。

B、 许可证件管理主要包括进口许可证、濒危物种进口、可利用废物进口、进口药品、进口音像制品、黄金及其制品进口等管理。

(2)         关税配额管理



A、 关税配额管理指在一定时期内(一般是一年),国家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制定关税配额税率并规定该商品进口数量总额。在限额内,经国家批准后允许按照关税配额税率征税进口,如超出限额则按配额外税率征税进口的措施。

B、 一般情况下,关税配额税率优惠幅度很大,国家通过这种行政管理手段对一些重要商品,以关税这个成本杠杆来实现限制进口的目的,因此关税配额管理是一种相对数量的限制。

2、 限制进口技术管理



A、限制进口技术实行目录管理。<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

B、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经批准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经营者对外签订技术进口合同――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审核后符合发证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通关手续。

C、<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第一批)属限制进口的技术包括:生物技术、化工技术、石油炼制技术、石油化工技术、生物化工技术和造币技术等6个技术领域的16项技术。(禁止进口是11个领域26项技术,禁止出口是25个技术领域的31项技术)

D、经营限制进口技术的经营者在向海关申报进口手续时必须主动递交技术进口许可证,否则经营将承担为此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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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限制出口管理



   国家实行限制出口管理的货物、技术,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国务院对外贸易管理部门或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方可出口。

   国家对货物或技术实行限制出口管理的主要原因有:

A、 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需要限制出口的。

B、       为保护人的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出口的。

C、       为实施与黄金或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出口的。

D、      国内供应短缺或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出口的。

E、       输往国家或地区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F、       出口经营秩序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G、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出口的。

H、       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出口的。

1、 限制出口货物管理



A、 对于限制出口货物管理<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件管理。

B、 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进行管理。

C、 目前,我国货物限制出口按照其限制方式划分为出口配额限制、出口非配额限制。

(1)                       出口配额限制



A、 出口配额限制指在一定时期内为建立公平竞争机制、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保障最大限度的收汇,保护我国产品的国际市场利益,国家对部分商品的出口数量直接加以限制的措施。

B、 目前,我国出口配额限制有两种管理形式,即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和出口配额招标管理。

①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A、       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是国家对部分商品的出口,在一定时期内(一般是一年)规定数量总额,经国家批准获得配额的允许出口,否则不准出口的配额管理措施。

B、       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是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一些重要商品以规定绝对数量的方式来实现限制出口的目的。

C、       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是通过分配的方式,由国务院对外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申请者需求并结合其进出口实绩、能力等条件,按照效益、公正、公开和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分配。

② 出口配额招标管理



A、 配额招标管理是国家对部分商品的出口,在一定时期内(一般是一年)规定数量总额,采取招标分配的原则,经招标获得配额的允许出口,否则不准出口的管理配额措施。

B、 国家各配额主管部门对中标者发放各类配额证明。中标者取得配额证明后,到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凭配额证明申领出口许可证。

(2)                       出口非配额限制



A、 出口非配额限制指在一定内根据国内的一些领域需要,以及为履行我国所加入或缔结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以经国家各主管部门签发许可证件的方式来实现的各类限制出口措施。(说白了,就是许可证管理)

B、 目前,我国非配额限制管理主要包括出口许可证、濒危物种、敏感物项出口以及军品出口等许可管理。

2、 限制出口技术管理



A、 限制出口技术实行目录管理,属于目录范围内的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B、 我国目前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主要是依据<核出口管制清单><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等制定的<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及<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C、 经营限制出口技术的经营者在向海关申报出口手续时必须主动递交相关技术出口许可证件,否则经营者将承担为此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一、   自由进出口管理



A、       除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技术外的其他货物、技术、均属于自由进出口     范围。自由进出口货物、技术的进出口不受限制。

B、       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国家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对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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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1、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是在任何情况下对进口申请一律予以准的进口许可制度。这种进口许可实际是一种在进口前的自动登记性质的许可制度。通常用于国家对这类货物的统计和监督目的。

2、  自动进口货物流程:进口经营者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提交自动进口许可申请――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明――报关

(二)  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管理



1、 自2005年3月1日起,我国自主对出口美国、欧盟(25个成员国)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部分纺织品实施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管理。



2、 商务部经会商海关总署,公布了<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暂行办法><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



3、 配额许可证管理局及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为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发证机关。



4、 凡出口到上述国家和地区、列入<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的纺织品,出口经营者应凭“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P55这一小节的内容是今年才有的,我觉得它是必考无疑,要用心记下)

(三)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



1、  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2、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出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申请人凭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第二节   其他贸易管制制度

一、   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



1、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涉及到的相应内容作出了规范。这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总和构成了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2、 我国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也就是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在从事对外贸易经营前,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定程序在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后,方可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备案登记的除外)

3、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也可以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国营贸易管理,或者在一定期限内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国营贸易管理。

4、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5、 备案登记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

6、 对外贸易经营者还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



7、 为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进出口商品实行有效的宏观管理,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



8、 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



9、 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



10、       国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的商业条件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以非商业因素选择供应商,不得以非商业因素拒绝其他企业。



11、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



二、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是指: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出入境的货物、物品及其包装物、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和出入境人员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其主管部门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一)              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责范围



1、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实行目录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法检目录)。该目录所列名的商品为法定检验检疫商品,即国家规定实施强制性检验的进出境商品。

2、 对于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境商品是否需要检验,由对外贸易当事人决定。检验检疫机构对法检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可以以抽查的方式予以监督管理。

3、 对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或涉及环境及卫生、疫情标准的重要进出口商品,收货人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监装,以及保留货到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条款。



(二)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的组成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内容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以及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1、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1)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所进行品质、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2)    商品检验机构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内容: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3)    我国商品检验的种类分为四种: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正鉴定和委托检验。

(4)    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有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进出口商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5)    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依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2、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

(1)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动植物检疫的进出境的监督管理制度。

(2) 我国实行进出境检验检疫制度的目的:为了防止动物传染病以及其他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3) 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动植物检疫监督管理的方式有:实行注册登记、疫情调查、检测和防疫指导等。其管理主要包括:进境检疫、出境检疫 、过境检疫、进出境携带和邮寄物检疫以及出入境运输工具检疫等。

2、 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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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境卫生监督制度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其他的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在进出口口岸对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货物、运输容器以及口岸辖区的公共场所、环境、生活设施、生产设备所进行的卫生检查、鉴定、评价和采样检验的制度。

(2) 国境卫生检疫监督职能包括:进出境检疫、国境传染病检测、进出境卫生监督等。

一、   进出口货物收汇付汇管理制度



1、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依照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结汇、用汇。

2、  外汇管理制度: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包括经营项目外汇业务、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人民币率的生成机制和外汇市场等领域实施的监管。

(一) 出口货物收汇管理

1、  我国对出口收汇管理采取的是外汇核销形式

2、  国家为了防止出口单位将外汇截留境外,提高收汇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颁布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出口外汇核销单管理的方式,对出口货物实施直接收汇控制。

3、  “出口外汇核销单”是跟踪、监督出口单位出口后收汇核销和出口单位办理货物出口手续的重要凭证之一。

4、  该控制方式的具体内容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外汇核销单,由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外汇管理部门凭海关签注的出口外汇核销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联)收汇核销。

(二)  进口货物付汇管理



1、  进口货物付汇管理与出口货物收汇管理一样,均采取外汇核销形式。

2、  国家为了防止汇出外汇而实际不进口商品的逃汇行为的发生,通过海关对进口货物 的实际监管来监督进口付汇情况。

3、  具体程序为:进口企业在进口付汇前需向付汇银行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贸易进口外汇核销单”,凭以办理付汇。货物进口后,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凭海关出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核销。

二、   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1、  我国2001年底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世界贸易组织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手段以保护国内产业不爱损害。

2、  反补贴、反倾销和保障措施都属于贸易救济措施。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针对的是价格歧视这各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针对的则是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

3、  为充分利用WTO规则,维护国内市场的国内外商品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秩序,我国依据WTO<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以及<保障措施协议>以及我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及有关针对保障措施的有关规定。

(一)   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 最终反倾销措施



1、 临时反倾销措施



(1) 临时反倾销措施是指:进口方主管机构经过调查,初步认定被指控产品有存在倾销,并对国内同类产业造成损害,据此可以依据WTO所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在全部调查结束之前,采取临时性的反倾销措施,以防止在调查期间国内产业继续受到损害。

(2) 临时反倾销措施有两种形式:一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是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3)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其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之日起执行。(涉及钱就要建议与决定。)

(4)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2、 最终反倾销措施



对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在正常海关关税费之外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其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二)              反补贴措施



 反补贴和反倾销的措施相同,也分为:临时反补贴措施和最终反补贴措施。

1、 临时反补贴措施



(1)       初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临时反补贴采取以担保(现金保证金或保函)或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

(2)       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其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3)       临时反补贴措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

2、 最终反补贴措施



(1)       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些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征收反补贴税。

(2)       征收反补贴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其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三)              保障措施



 根据WTO<保障措施协议>的有关规定,保障措施分为:临时保障措施和最终保障措施



1、  临时保障措施是指:在紧急情况下,如果延迟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进口国与成员国之间可不经磋商而采取临时性保障措施。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200天,并且此期限计入保障措施总限期。



临时保障措施应采取增加关税形式。如果事后调查不能证实进口激增对国内有关产业已经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则境收的关税应立即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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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终保障措施



(1)    最终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纯粹的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形式。但保障措施应仅在防止或救济严重损害的必要限度内实施。

(2)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如果仍需以保障措施防止损害或救济损害的产业,或有证据表明该产业正在进行调整,则可延长实施期限。但保障措施全部实施期限(包括临时保障措施期限)不得超过8年。

第一节  我国贸易管制主要管理措施及报关规范



(一)  含义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是指由商务部或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并调整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签发进出口许可证的形式对该目录商品实行的行政许可管理。

(二)  主管部门及办理程序



1、  出口口许可证管理,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分为进口许可证管理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2、  商务部是全国进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办法及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

3、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发布年度<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及<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4、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进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



5、  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为进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



6、  进出口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货物进出口的凭证,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



(三)  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



1、 进口许可证

进口许可证是我国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国家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品合法进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1)            适用范围



A、       2005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共3类,包括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总计83个8位H、S编码。

B、       凡属于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在进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

  (2)报关规范



A、 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当年有效。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     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逾期自行失效,海关不予放行。

B、 进口许可证不得擅自更改证面内容。如需要更改,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更改申请,并将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构,由原发证机构重新换发许可证。

C、 进口许可证管理实行“一证一关”管理。一般情况下,进口许可证为“一批一证”,如果要实行“非一批一证”应当同时在进口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但最多不超过12次。由海关在许可证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批签注核减进口数量。

对进口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大宗、散装货物,溢装数量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办理。即:报关进口的大宗、散装货物的溢装数量不得超过进口许可证所列进口数量的5%.  对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大宗、散装货物,在每批货物进口时,按其实际进口数量进行核扣,最后一批进口货物进口时,其溢装数量按该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溢装上限5%内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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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口许可证



  出口许可证是我国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国家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品合法出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1) 适用范围

   2005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47种货物(316个8位H.S编码),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出口前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A、       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6个月。出口许可证需要跨年度使用时,出口许可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

B、       出口许可证不得擅自更改证面内容。如需要更改,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更改申请,并将许可证交加原发证机构,由原发证机构重新换发许可证。

C、       出口许可证管理实行“一证一关”“一批一证”“非一批一证”制。

实行“非一批一证”制的,签发出口许可证明应在备注栏内注明“非一批一证”,最多不超过12次,由海关在许可证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批签注核减进口数量。

实行“非一批一证”制的货物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其他在<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规定实行“非一批一证”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

D、      报关出口的大宗、散装货物的溢装数量不得超过出口许可证所列出口数量的5%。对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大宗、散装货物,每批货物出口时,按其实际出口数量进行核扣,最后一批出口货物出口时,其溢装数量按该许可证实际剩余并在规定的溢装上限5%内计算。



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



 目前涉及的管理目录是商务部公布的<自动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对应的许可证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

(一)              适用范围



1、 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

2005年实行自动进口许可是按:一般商品、机电产品(包括旧机电产品)、重要工业品三个目录的形式分别进行管理的。包括:

肉鸡、酒、烟草、二醋酸纤维丝束、石棉、彩色感光材料、塑料原料、天然橡胶、合0成橡胶、胶合板、化纤布、铜、铝、机电产品、原油、成品油、氧化铝、化肥、农药、聚脂切片、汽车轮胎、涤纶、腈纶、钢坯、钢材、铁矿砂共26大类货物。

2、 自动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贸易类别范围



进口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在办理报关手续时须向海关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但下列情形免交:

(1)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的(原油、成品油除外)



(2)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投资额内生产自用的(旧机电产品除外)



(3)       货样广告品、实验品进口,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

(4)       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



(5)       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进入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的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

(6)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 



(二)              报关规范



1、  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但仅限公历年度内有效。(进口许可证为1年,出口许可证不得超过6个月)

2、  自动进口许可证项下货物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对部分货物也可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3、  对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6次。(进口和出口许可证均是12次) 

4、  海关在自动进口许可证原件“海关验放签注栏”内批注后,海关留存复印件,最后一次使用后,海关留存正本。

5、  同一进口合同项下,收货人可以申请并领取多份自动进口许可证。

6、  海关对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5%以内的予以免证验放。

7、  对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四种大宗货物的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3%以内予以免证验放。

8、  对“非一批一证”进口实行自动许可管理的大宗散装商品,每批货物进口时,按其实际进口数量核扣自动进口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允许溢装上限内计算。

三、   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管理 (P63)  



 商务部是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的管理机关,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发证工作,并对商务部负责。



(一)              适用范围 

1、  列入商务部、海关总署颁布的<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的纺织品,目录涉及<进出口税则>第六十一章、第六十二章纺织制品10位商品编号共210项纺织品。

2、  出口至美国、欧盟(25个成员国)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

3、  纺织品自动许可管理适用所有贸易方式下对全球或重点国家、地区。具体海关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易货贸易、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料加工、保税工厂、边境小额贸易和其他贸易。

(二)              报关规范 



1、  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有效期为3个月,逾期作废。 

2、  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管理。

3、  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卖。

4、  向海关效验的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应钤盖已向海关备案的出口自动许可专用章。

四、  进口废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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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物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包括:工业固体废物(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以及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

(一)              含义



进口废物管理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进口废物所实施的禁止、限制以及自动许可措施的总和。

(二)  主管部门及办理程序

1、  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对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管理。

2、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是进口废物的国家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个原料的废物目录>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对未列入上述两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3、  进口可用个原料的废物的办理程序为:

A、 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审查批准――取得“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废物运抵口岸――检验(凭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及其他必要单证)――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通关(凭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及入境货物通关单)

B、 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审查批准――取得“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废物运抵口岸――检验(凭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及其他必要单证)――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出具检验证书并以检验证书副本通知口岸海关和当地环保部门)――海关会同地方环保部门对废物依法处理。

(三)  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

 不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列入上述管理范围的废物,均须事行申领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1、 适用范围



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类可用个原料的废物目录>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

2、 报关规范



(1)       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签发并盖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废物进口审批专用章”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第一联)及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2)       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报关单位就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签发并盖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废物进口审批专用章”标注“自动进口许可”字样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第一联)及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3)       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4)       进口的废物不能转关(废纸除外),只能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进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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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



我国也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成员国。因此,我国进出口管理的濒危物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成员国应履行保护义务的物种以及为保护我国珍稀物种而自主保护的物种。

(一)              含义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会同国家其他部门,依法制定或调整<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并以签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简称公约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简称非公约证明)或“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简称非物种证明)的形式,对该目录列明的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产口实施的进出口限制管理。



(二)              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



1、 非公约证明



(1)      适用范围



用于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商品目录>中属于我国自主规定管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通关。

(2)报关规范



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非公约证明入其他有关单据。

非公约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2、公约证明



(1)      适用范围



用于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成员国应履行保护义务的物种的进出口通关。

(2)      报关规范



   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公约证明入其他有关单据。



公约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1、 非物种证明



海关总署和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共同商定,对海关无法认定的,由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指定机构认定并出具非物种证明,报关单位凭以办理的报关手续。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未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以及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植物物种的进口。

(2)    报关规范



A、 非物种证明按时效分为:当年使用、一次性使用

B、 “当年使用”的证明:用于未列入该目录的动植物物种的进出口,以及列入该目录的非公约附录植物物种的进口。在不涉及目录调整时,证面的使用单位在本关区、本年度内(截止到当年12月31日)进出口相同物种时有效。进出口企业使用“当年使用”报关时,应向海关出具(证明正本及复印件)海关接受报关后,将复印件连同报关单据一并存档,正本交还进出口企业报关使用,直至证明失效。

C、 “一次性使用”的证明,用于列入上述目录的非公约附录人工培植植物物种的出口。出口企业持“一次性使用”的证明正本向海关报关。

四、   进出口药品管理



(一)  主管部门及管理形式



1、  我国对进出口药品管理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实行分类和目录管理。

2、  进出口药品从管理角度可将其分为进出口麻醉药品、进出口精神药品以及进口一般药品。(注意:一般药品只是进口,出口没有特别限制)

3、  其主管部门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  我国目前进出口药品管理目录: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的新<进口药品目录>、<生物制品目录>、<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

5、  规定对列入<进口药品目录>中的药品进口以及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中的药品的进口必须由: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成都、武汉、重庆、厦门、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广州、深圳、珠海、海口、西安等18个城市的指定口岸通关。

6、  列入<生物制品目录>以及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必须经由北京、上海和广州3个口岸城市的指定口岸进口。

(二)              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



1、 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对进出口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制定和调整<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并以签发“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及“精神药品出口准许证”的形式对该目录商品实行进出口限制管理。

(1)            适用范围



A、       进出口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药品,包含精神药品标准品及对照品,涉及包括咖啡因、去氧麻黄碱及盐等在内的23个8位税号的49种药品。

B、       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出口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药品,不管用于何种用途,均须事行申领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2)            报关规范



 精神药品的进出口准许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自行更改,如需更改,应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换证手续。 

2、 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麻醉药品:对进出口连续使用后易使身体产生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1)      适用范围



A、 进出口列入<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麻醉药品,包括:鸦片、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等,涉及14个8位税号的23种药品。

B、       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出口列入<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药品,不论用于何种用途,均须事先申领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3)    报关规范



 麻醉药品的进出口准许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3、 进口药口通关单



A、       进口药品通关单是国家针对一般药品,即除上述特殊用途药品其他药品的进口管理批件。

B、       国家对一般药品的管理实行目录管理。<进口药品目录>

C、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以签发进口药品通关单的形式对该目录商品实行进口限制管理。(进口药品的签发机构:口岸药品检验所)

(1)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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